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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浙江:规范和加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的管理
2025年07月08日 15:21:42
来源:Ky开元集团 点击量:22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4日。
7月4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和加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4日。
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引导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建设质效的财政补助资金。平台补助资金实行滚动预算,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优化。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平台补助资金的省级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平台建设情况、绩效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平台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平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平台补助资金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对预算资金、项目建设、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的管理。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首轮支持
省实验室五年建设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最高补助1亿元;省技术创新中心五年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最高2亿元补助。地方联动资金按照报经省政府同意的建设(委托)方案约定落实,市、县(市、区)补助省实验室一般不低于省财政补助数,市、县(市、区)合计补助省技术创新中心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倍。
建立平台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评估结果挂钩机制。按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评价和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年度、中期、建设期满评价评估。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五星、四星”的平台,分别按补助标准的100%、80%予以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三星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未达三星(连续两年未达三星予以摘牌除外)的平台,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的整改验收后,省财政按照补助标准的60%予以支持。对委托管理的平台,设置两年过渡期,其间省财政按照补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二)后续支持
首轮建设期满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给予支持。
(三)其他平台支持
对已通过专题研究方式明确支持政策的科创平台,纳入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序列后不再重复享受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政策。
三、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资金拨付。优化平台补助资金兑付流程。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预拨与年终考核清算相结合的方式下达,一季度预拨平台省级补助资金50%以上,四季度按照绩效评价情况据实清算。参考平台财政资金结存、计划需求等情况,有关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确定年度资金拨付次数(计划),视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平台提出的用款申请,按规定审核后拨付。
(二)资金使用范围。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必要的机构运行(含人员支出)、科研条件建设、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知识产权管理等;其中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聚焦主攻方向组织实施“双尖双领+X”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其余可用于相关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育、科技成果转化,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赞助、捐赠、投资、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
实施“双尖双领+X”研发攻关计划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项目资产管理。按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单位性质,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收回预算统筹。
国家对上述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结余资金管理口径有调整的,参照执行。
四、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健全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调整、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经费监督。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要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平台应加强财政资金、项目建设、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作用,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素材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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