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开元集团手机版
移动端访问更便捷预算446万 重庆市食药检院采购检验检测设备
2024年08月09日 09:58:53
来源:Ky开元集团 点击量:5591

近日,重庆市食药检院就“重庆市食药检院采购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446万元。
【化工仪器网 市场商机】重庆市食药检院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检验检测能力覆盖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洁净环境与医疗器械等领域。
近日,重庆市食药检院就“重庆市食药检院采购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446万元。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8月29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4A01615 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400400994AH
项目名称:重庆市食药检院采购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460,000.00元
最高限价:4,46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仪器及设备运至用户指定地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4年8月8日 至 2024年8月15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4年8月29日 09: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年8月29日 10: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 2024年8月29日 10:00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相关资料下载:
相关阅读 Related Reading
查看更多+-
第十五届中国生命科学公共平台管理与技术发展研讨会分论坛一:AI4P 2025:分子理化技术
2025年7月8日—11日,第十五届中国生命科学公共平台管理与技术发展研讨会在西安隆重召开。本届研讨会主题为 “加强生命科学仪器全...2025-07-11 13:59:23 -
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就“2025年广东省汕头市质计所食品检测仪器设备采购”发布招标公告,预算330万元。2025-07-11 11:47:59
-
项目名称:国合通用测试评价认证股份公司液相色谱仪(含蒸发光散射检测器)采购,项目编号:0760-2542JG052601,招标范围...2025-07-11 11:27:42
-
2025朱良漪分析仪器创新奖形式审查通过名单公示2025-07-11 09:40:32
-
近日,内蒙古工业大学就“化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采购自治区一流专业及教学实验平台设备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110万元。2025-07-10 09:08:33
-
项目名称:SEI-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PP4台在线色谱分析仪,项目编号:0712-254012503007/0...2025-07-09 11:27:51
版权与免责声明
-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Ky开元集团”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Ky开元集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Ky开元集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Ky开元集团)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