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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规范工业有机废气活性炭治理技术》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年11月29日 14:07:58 来源:Ky开元集团 点击量:4776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工业有机废气活性炭治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化工仪器网 行业百态】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工业有机废气活性炭治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地方标准意见的函。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工业有机废气活性炭治理技术,为活性炭治理技术的生产、应用企业提供规范技术指导。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25日。
 

 
  据悉,该文件包含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预处理要求、活性炭选择与储存管理、活性炭更换、可再生工艺、活性炭吸附装置要求、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要求及监管要求。适用于规范使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燃烧、活性炭吸附+溶剂回收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相关技术,企业可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工艺选择。
 
  《工业有机废气活性炭治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该标准适用于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鞋、电子元件制造、人造板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等工业行业涉及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同时,加油站、汽车修理与维护等非工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在活性炭更换方面,该文件给出了具体规定。若企业无法按照特定公式提供相应参数核算其活性炭更换周期,则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对连续生产企业,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对企业年VOCs使用量小于100kg的,更换周期可延长至4个月;对长时间非连续生产企业,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6个月。
 
  此外,活性炭吸附装置再生周期也可参照公式确定,其中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若企业无法按照公式提供相应参数核算其活性炭更换周期,则按照活性炭吸附装置再生次数达到60次后(其中采用活性炭+RCO处理的装置开启1次即算再生1次)应及时更换新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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