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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访问更便捷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04月14日 10:45:59
来源:Ky开元集团 点击量:3634

4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聚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将调整以下八种情况为《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等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4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意见稿中,主要聚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将调整以下八种情况为《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又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涉及服务对象3家及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等技术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或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3台及以上设备或2台及以上同类型设备的原始监测数据删除或缺失,导致出具的监测报告中数据无法溯源的;
七、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其中原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促进《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经调研、论证,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联 系 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周文娟
联系电话:0551—62775364
电子邮箱:239714675@qq.com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附件1 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编制说明.doc
附件3 意见建议反馈单.doc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0日
素材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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